核心法规:必须符合欧盟《物质和混合物的分类、标签和包装法规》(CLP法规,EC 1272/2008)及德国技术规则TRGS 220。
语言强制性:德语区(德国、奥地利、瑞士)市场严禁使用英文版本,仅接受标准德语(Hochdeutsch)编制的SDS,否则将面临清关拒收、罚款或法律追责。
术语规范:所有术语必须与GHS统一分类和标签制度(第11修订版)及ECHA官方术语库一致,如“防化服”不可译为“Schutzkleidung”,必须使用“Chemikalienschutzkleidung”。

确定产品分类
依据GHS标准完成物理、健康、环境危害分类,明确是否含SVHC(高关注物质)、纳米物质或内分泌干扰物。
嵌入唯一配方标识符(UFI)
在SDS第1.1节强制添加16位UFI编码(如 YV9K-3J9A-G209-),并完成欧盟毒物中心通报(PCN)注册。
标注特殊成分
若含纳米物质(如纳米银、纳米TiO₂),在第3节(成分信息)和第9节(理化特性)中明确标注“nanoform”及粒径、形态参数。
披露内分泌干扰物
若混合物中含符合(EU) 2017/2100或(EU) 2018/605标准的内分泌干扰物且浓度≥0.1%,必须在第2.3节、第11.2节、第12.6节中声明。
结构化编写16章节
严格遵循GHS标准格式,章节顺序不可调换,内容需与测试报告、运输鉴定报告完全一致。
格式标准化
字体:宋体或Arial,字号小四(11–12pt);行距:1.5倍;页码连续;使用官方模板(ECHA提供免费下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