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律师事务所 合伙律师事务所转让007

单价: 面议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直辖市 北京 北京通州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6-06 13:58
最后更新: 2024-06-06 13:58
浏览次数: 720
采购咨询:
请卖家联系我
发布企业资料
详细说明

转让北京律师事务所,干净无异常,成立满三年

转让北京律师事务所,干净无异常,成立满三年

转让北京律师事务所,干净无异常,成立满三年


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二)有人民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相关律师事务所产品
相关律师事务所产品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