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梳理(含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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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17 00:56
最后更新: 2023-12-17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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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解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梳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要求梳理,申请机构应当按规定具备开展私募基金管理业务所需的从业人员、营业场所、资本金等运营基本设施和条件,并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相关要求,申请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明确内部控制职责,完善内部控制措施,强化内部控制保障,持续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监督。
申请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1、资本金运营要求作为必要合理的机构运营条件,申请机构应根据自身运营情况和业务发展方向,确保有足够的实缴资本金保证机构有效运转。
相关资本金应覆盖一段时间内机构的合理人工薪酬、房屋租金等日常运营开支。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否具备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所需的资本金、资本条件等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业法律意见。
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未达到注册资本/认缴资本的25%的情况,协会将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信息中予以特别提示,并在私募基金管理人分类公示中予以公示。
2、办公地点独立要求申请机构的办公场所应当具备独立性。
申请机构工商注册地和实际经营场所不在同一个行政区域的,应充分说明分离的合理性。
申请机构应对有关事项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需做好相关事实性尽职调查,说明申请机构的经营地、注册地分别所在地点,是否确实在实际经营地经营等事项。
建议要设置前台,前台应有企业标识(logo+公司名称或简称),营业执照应悬挂于醒目位置。
3、财务清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
申请机构提交私募登记申请时,不应存在到期未清偿债务、资产负债比例较高、大额或有负债等可能影响机构正常运作情形。
申请机构与关联方存在资金往来的,应保证资金往来真实合理。
4、拟投项目展业情况要求申请机构提交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前已实际展业的,应当说明展业的具体情况,并对此事项可能存在影响今后展业的风险进行特别说明。
若已存在使用自有资金投资的,应确保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财产之间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中基协内部执行的审核要求是先有业务后申请登记(也是为了避免申请机构空手套壳),所以,中基协要求申请机构应当有拟投项目。
据此,申请机构需要与拟投项目签订《投资意向协议书》。
5、人员要求资格认定:根据《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高管人员通过协会资格认定委员会认定的基金从业资格,仅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含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竞业禁止: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从业人员、出资人应当遵守竞业禁止原则,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不应当同时从事与私募业务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
高管任职要求:a. 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b.不得在与私募业务相冲突业务的机构兼职;c.除法定代表人外,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其他高管人员原则上不应兼职;d.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兼职高管人员应当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机构兼职的高管人员任职情况;e.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保(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
协会会要求每位员工打印全部社保缴纳记录,以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简历所述单位是否一致,避免出现实际任职单位与社保缴纳单位不一致的情形。
常见的不一致包括实际由母公司代缴社保、子公司代缴社保、关联方代缴社保、社会第三方机构代缴社保等。
专·业胜任能力: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从事私募基金管理业务相关工作人员应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负责私募合规/风控的高管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关责任。
申请机构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
低人数: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申请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2021年基金业协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从业人员资格注册有关事项的通知》,通知规定: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机构员工总人数不应低于5人,申请机构的一般员工不得兼职。
6、名称和经营范围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应当包含“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资产管理”、“股权投资”、“创业投资”等相关字样。
管理人名称和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
若不符合,则需要修改名称或经营范围,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
经营范围宜简不宜繁,简单清楚明了好。
7、不兼营冲突业务要求为落实《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防范利益冲突的要求,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融资租赁、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因上述业务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为防范风险,协会对从事冲突业务的机构将不予登记。
8、专·业化运营要求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9、严禁股权代持要求申请机构出资人应当以货币财产出资。
出资人应当保证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且不受制于任何第三方。
申请机构应保证股权结构清晰,不应当存在股权代持情形。
出资人应具备与其认缴资本金额相匹配的出资能力,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0、股权架构要求申请机构应确保股权架构简明清晰,不应出现股权结构层级过多、循环出资、交叉持股等情形。
协会将加大股权穿透核查力度,并重点关注其合法合规性。
11、股权稳定性要求申请机构应当专注主营业务,确保股权的稳定性。
对于申请登记前一年内发生股权变更的,申请机构应详细说明变更原因。
如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出资人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12、实际控制人要求实际控制人应一致追溯到后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在没有实际控制人情形下,应由其大股东承担实际控制人相应责任。
13、关联方要求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申请机构应在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中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实际展业并完成首只私募基金备案后,再提交申请机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
申请机构的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存在已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但未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情形,申请机构应先办理其子公司、分支机构或关联方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
申请机构存在为规避关联方相关规定而进行特殊股权设计的情形,协会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审慎核查。
同一实际控制人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与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如何避免同业化竞争等问题。
该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已登记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需书面承诺,在新申请机构展业中出现违法违规情形时,应当承担相应的合规连带责任和自律处分后果。
同一实际控制人项下再有新申请机构的,申请机构的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书面承诺在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后,继续持有申请机构股权或实际控制不少于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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