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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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4 14:10
最后更新: 2023-11-24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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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邦咨询公司团队主要来自于高校、主流基金管理机构、知名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泰邦咨询的服务对象包括/国有及市场化投资基金、基金小镇、私募管理机构、QDLP/QFLP申请、创业公司、小微型机构等
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条件要求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私募基金投向单一标的、未进行组合投资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特别提示风险,对投资标的的基本情况、投资架构、因未进行组合投资而可能受到的损失、解决机制等进行书面揭示,并由投资者签署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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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75.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可以投资收益权?20.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收资本/实缴出资证明可提供哪些文件?


协会可以采取查看被检查对象的经营场所,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账户 (三)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私募基金管理人运营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应当提交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记载的出资人、认缴资本额、实缴资本额与登记信息一致;如实缴出资后发生出资人变更,应当将原出资证明(验资报告或银行回单)、转让协议、转让款银行转账回单一并提交,或重新出具验资报告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开展投资顾问业务,开展或者变相开展冲突业务或者无关业务;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1)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情形:1)最近5年从事过冲突业务;2)不符合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基金从业资格、执业条件;3)没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能力,或者没有符合要求的相关工作经验;4)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首支私募基金完成备案手续之前,不得更换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和合规风控负责人 (三)在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基金、期货相关的法律、审计等工作,或者在上市公司从事投资相关的法律事务、财务管理等相关工作;
负责投资管理的**管理人员应当具备前款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相关工作经验之一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第九条 《登记备案办法》第八条款第四项规定的“专职员工”是指与私募基金管理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的正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的外籍员工、退休返聘员工,以及、事业单位、及其授权机构控制的企业委派的**管理人员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终止办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变更,退回变更登记材料,并说明理由: (七)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六十一条款项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相关财务、经营信息以及符合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第十四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由于出资人、出资比例变更或者自然人出资人国籍变更等导致外资出资比例不低于25%的,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登记要求,并按规定向协会履行变更手续



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对外兼职的应当具有合理性              (三)未建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或者违规开展关联交易;
26.私募基金管理人能否使用自有资金投资?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三)私募基金触发巨额赎回且不能满足赎回要求,或者投资金额占基金净资产50%以上的项目不能正常退出;


62.双管理人/双GP的私募产品是否允许备案?              (三)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如私募股权基金在项目公司未上市前已进行股权投资,项目公司上市后,该基金可以认购项目公司对原股东配售的可转债湖北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注册(十)因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所列情形被注销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自该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注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


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大额长期股权投资的,应当建立有效隔离制度,保证私募基金财产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独立运作、分别核算相关变更事项应当符合规定的登记、备案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改正18.“办公场地使用证明”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第七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予以公示,提示风险:答:根据《登记指引第2号——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第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本指引相关规定和内部决策实际情况,客观、审慎、真实地认定实际控制人,无合理理由不得认定为无实际控制人;


(二)私募基金类型;答:根据《登记材料清单(2023修订)》的要求,由对非自然人实际控制人/大股东、非自然人出资人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主体资格文件,复印件应当加盖申请机构公章答:根据《登记备案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的托管人不得超过一家第七十六条 (六)需要加强核查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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