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新建改建项目编写水土保持方案、水土保持验收

服务区域: 枣庄
服务内容: 编制报告
服务内容: 上会及评审通过
单价: 面议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河北 石家庄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6-21 11:03
最后更新: 2024-06-21 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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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第八条 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

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以串通、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九条 监理单位不得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聘用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监理人员包

括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监理人员资格应当按照行业自律管理的规定取得。

监理工程师应当由其聘用监理单位(以下简称注册监理单位)报水利部注册备案,并在其注册

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需要临时到其他监理单位从事监理业务的,应当由该监理单位与注册监理

单位签订协议,明确监理责任等有关事宜。

监理人员应当保守执(从)业秘密,并不得在两个以上水利工程项目从事监理业务,不得

与被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发生经济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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