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西ANATEL电信产品认证(八) ANATEL 标识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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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4-26 08:53
最后更新: 2024-04-26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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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根据巴西2020 年 7 月 31 日第 4088 号法案的附件,在电信产品上标记 ANATEL 批准标识需要按照如下操作程序,本文解读4088法案。

1. 目标

1.1. 本程序制定了在电信产品上标记 Anatel 标识的使用指南。

2. 应用领域

2.1. 本程序适用于指定认证机构和申请人作为电信产品合格评定过程的代理人行使其职能的批准。

3. 参考文件

3.1. 2019 年 10 月 23 日第 715 号决议批准的《电信产品合格评定和认证条例》。

4. 定义

4.1. 为本程序的目的,考虑了电信产品合格评定和批准条例、其他操作程序和以下内容的定义:

4.2. 批准代码:由 12(十二)位数字组成,用于标识每个已批准的产品,以“HHHHH-AA-FFFFF”格式显示,其中:

I - “HHHHH”通过 5 个字符的连续编号标识产品的批准;

II - “AA”标识使用 2 个数字字符生成批准代码的年份;这是

III - “FFFFF”使用 5 个字符标识产品制造商。

4.3. Anatel 标志:它是带有“ANATEL”名称的国家电信局的标志(符号)。

4.4. 签名 Anatel:是“Agência Nacional de Telecomunicações”的表述。

4.5. Anatel印章:是由Anatel标志和数字批准代码组成的集合,附有或不附有Anatel签名。

4.6. 安全印章:该机构定义的特定产品的认证识别模型,具有生产控制和跟踪系统,并根据对生产链的监控,防止伪造、转移、走私、更改或不当复制 Anatel 印章。该系统允许访问产品信息,确保最终消费者确信其真实性。

5. 批准标识

5.1. 认证产品必须标有 Anatel 认证标识。

5.2. 必须在产品使用或投放市场之前提供产品标识。

5.2.1. 进口电信产品,除下列情况外,必须在产品进境前进行认可鉴定:

I - 申请人为在境内完成产品而进口的须经批准的半成品;

II - 需要通过安全印章进行识别的产品;这是

III - 供进口商自用的产品。

IV - 用于医疗应用的产品,须经 Anatel 认证,并受 ANVISA(国家卫生监督局)法规的约束。(2021年7月29日第5701号法收录)

5.3. 产品上标识的责任是:

I - 电信产品的国家制造商,无论产品制造单位位于何处;

II - 如果是进口产品,则为制造商的法定代表;这是

III - 用户的,如果是直接为自己使用而进口的产品,或用于提供电信服务的目的,或者如果是非商业目的的手工产品。

5.4. 认证标识中包含的信息必须清晰且不可擦除,也就是说,它必须在产品的整个使用寿命内有效,并且一旦粘贴,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处理过程中不得脱落。

5.4.1. 申请批准自用的,必须根据图3和图4所示型号之一上的Anatel品牌印象,在产品机身上贴上批准标识,并在证书中包含相应批准编号

5.5. 产品上的 Anatel 批准标识必须至少使用以下格式之一:

I - Anatel 印章,根据本程序第 8 项所述的标准;

II - 表达式“ANATEL”后跟批准代码(“ANATEL HHHHH-AA-FFFFF”或“ANATEL:HHHHH-AA-FFFFF”);

III - 电子标识(电子标签),根据本程序第 6 项所述的标准;或者

IV - QR ,根据本程序第 7 项中描述的标准。

5.5.1. 对于明显没有足够空间、没有显示国际认证机构识别标志的产品,或者对实施识别存在技术困难的产品,不需要加贴认可标识的义务。

I - 在 caput 中描述的条件下,批准标识必须贴在用户手册上,并且可以选择贴在产品包装上。

5.6. 除产品使用电子标签标识的 情况外,批准标识必须:

I - 出现在产品的不可拆卸部分;这是

II - 出现在产品位置,其访问不依赖于使用工具。

5.7. 对于以套装(套件)形式认证的产品,根据第 5.5 条中预见的条件,组成套件  需要认证的每件设备都必须获得 Anatel 认证识别标志。

5.8. 散装进口非单独包装的产品,允许在产品运输包装或保护性包装上按照5.5项规定的格式使用临时粘贴标识。

5.8.1. 必须标记任何物理和临时标识,以承受正常条件下的运输和处理。

5.8.2. 对于这些产品在guoneishichang的后续商业化,个人标记的最终格式是适用的,如本程序中所规定的那样。

6. 电子批准证明(电子标签

6.1. 电子批准标识适用于具有集成电子显示屏的设备或与具有集成电子显示屏的设备一起运行的设备。

6.2. 必须根据下述标准出示批准的电子标识。

6.3. 访问 Anatel 的电子身份证明必须考虑:

I - 产品必须允许访问电子标识,而无需代码、密码或特定权限;

II - 产品必须允许在不需要 插件或 特殊和补充附件的情况下访问电子标识;这是

III - 电子标识必须易于用户访问,并且zuihao从产品的主菜单或初始菜单最多通过三个步骤访问。

6.3.1. 访问电子 ID 的说明应在用户手册或快速指南小册子中提供。或者,申请人可以在产品包装上或在其 网站上提供 访问电子标识的说明

6.4. 电子身份证明必须以直接、清晰和易读的方式显示,不需要任何类型的额外干预来阅读、理解或理解。

6.5. 至于 Anatel 批准的电子标识的完整性,强制性的是:

I - 电子识别,以及其可视化所需的应用程序和 脚本 ,在工厂实施并且电子不可侵犯;这是

II - 即使操作系统恢复到原始出厂默认设置,电子标识仍然记录在产品内存中。

6.6. 当批准的电子标识适用于面向最终用户和电信服务消费者的产品时,还需要根据第 5.5 项规定的格式之一在产品包装上进行标识,但本程序描述的情况除外.

7.二维码识别

7.1. 查阅 商品二维码必须至少显示以下信息:

I——认证代码;

II - 批准产品的型号名称和商业名称(如果有);

III——批号;

IV——序列号;

V——软件版本,如果适用;

VI - 制造单位的标识和地址;这是

VII - 供应商的身份和地址。

7.2. 查阅 产品的二维码 必须可以通过任何具有此类容量的设备访问,而不需要专有软件来读取它。

7.3. 使用批准二维码标识时 ,除本规程规定的情况外 ,还需按照 5.5规定的格式之一在产品包装上进行标识。

8. 在产品上制作 ANATEL 密封件的说明

8.1. 雕刻、制作或布局 Anatel 标识的规则必须严格遵守以下比例,根据最适合批准产品的尺寸和格式的配置,允许使用以下模型之一。

8.1.1. Anatel 印章的最小尺寸将取决于其中所含信息的可读性和理解程度。

8.1.1.1。徽标的高度 4 毫米和签名的高度 1 毫米是最小估计参数,前提是要使用的印刷工艺的性能和将雕刻签名的材料允许这样做。

8.1.2. Signature 周围环境的建议最小限制等于 Anatel 球体高度 (x) 的一半。

8.1.2.1. 产品标识布局中使用的“ANATEL”一词必须保留下表中规定的最低环境限制。只要有可能,应使用大于最小限值的通风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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