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沙港饲料进口清关手续及注意事项

通关时效: 当天申报,当天放行
清关实力: 超过15年报关经验和积累
报关费用: 价格实惠,收费合理
单价: 1000.00元/件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广东 广州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4-03-09 04:29
最后更新: 2024-03-09 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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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南沙港饲料进口清关手续及注意事项

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从成分上来划分,主要包括植物源性饲料、动物源性饲料、饲料添加剂以及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一、饲料定义

饲料,指经种植、养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及其原料,包括饵料用活动物、饲料用(含饵料用)冰鲜冷冻动物产品及水产品、加工动物蛋白及油脂、宠物食品及咬胶、饲草类、青贮料、饲料粮谷类、糠麸饼粕渣类、加工植物蛋白及植物粉类、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等。

饲料添加剂,指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饲料添加剂等,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二、产品准入

海关总署对进出口饲料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进出口饲料实施的产品风险分级、企业分类、监管体系审查、风险监控、风险警示等措施。

海关按照进出口饲料的产品风险级别,采取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并进行动态调整。具体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检疫要求和警示信息——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查 询相关产品的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http://dzs. customs.gov.cn/dzs/2746776/2753474/index.html)。 

海关总署对允许进口饲料的国家或者地区的生产企 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进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境外生产企业。具体可在海关总署——动植物检疫司——企 业信息查询允许进口饲料国家(地区)及产品名单以及注 册 生 产 加 工 企 业 名 单(http://dzs.customs.gov.cn/dzs/ 2747042/39958index.html)。 

三、进口申报 

(一)录入须知:饲料申报货物用途为“饲用”,检验检 疫名称选择相对应的饲料类名称。 

(二)随附单证: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 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货主或者其代理人 应当在饲料入境前或者入境时向海关申报,并提供原产地 证书、提单、发票等,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 或者地区检疫证书。 

1.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按照海关总署《进出口饲 料和饲料添加剂风险级别及检验检疫监管方式》的要求, 需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饲料进口商应在签订 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通过“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 online.customs.gov.cn/)的“动植物检疫”模块向海关提出 申请,并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发证部门:海关总署或授权的直属海关。 

注意事项 :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上 的 申 请 单 位 应 与 国 外 官 方 证 书 收 货 人 、贸 易 合 同 签 约 方 一 致 ;

 “ 进 境 动 植 物 检 疫 许 可 证 ”上 的 品 名 、产 地 、输 出 国 家 (地 区)、用 途 、指 定 监 管 场 地 /查 验 场 、目 的 地 、运 输 路 线 等 信 息 应 与 报 关 单 、检 疫 证 书 、贸 易 单 证 上 的 内 容 一 致 。 

2.检疫证书:根据对产品的不同要求提供输出国家或 者地区官方出具的符合海关总署要求的检疫证书。检疫 证书,是指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机构出具的关于动植 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健康或卫生状况的具有法律 效力的文件,如“植物检疫证书”“动物检疫证书”“动物健 康证书”“兽医卫生证书”等。 发证部门:输出国家或地区主管机构。 注意事项:海关总署已与部分国家相关产品检疫证书 样本达成一致,此类产品进口时随附检疫证书的证书格 式、备案签字官、官方印章等都必须与海关总署备案的信 息一致。 

3.原产地证:优惠贸易协定项下的进口饲料产品可提 供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 书和原产地声明,从而享受协定税率。 

发证部门:与我国签订优惠贸易协定国家的指定签证 机关。 

注意事项:不涉及优惠贸易协定项的进口饲料产品可 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行业协会或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原产 地证明从而确定货物的原产地。 

无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构出具的有 效检疫证书,需要注册登记未按要求办理注册登记的,或 者未依法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海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 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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