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CNAS认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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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3-05 21:57
最后更新: 2024-03-05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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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奖技术提供一站式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CNAS认可咨询服务,助力您一次通过评审并获得CNAS认可资质,不过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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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物质/标准样品生产者CNAS认可流程:

5.1 初次认可

5.1.1 意向申请申请人可以用任何方式向 CNAS 秘书处表示认可意向,如来访、、传真以及其他电子通讯方式等。申请人需要时, CNAS 秘书处应确保其能够得到*新版本的认可规范和其他有关文件。

5.1.2 正式申请和受理

5.1.2.1 申请人在自我评估满足认可条件后(具体要求见本规则第 6 章),按 CNAS 秘书处的要求提供申请资料,并交纳申请费用。

5.1.2.2 CNAS 秘书处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1.2.3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初访以确定能否受理申请,初访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2.4 在资料审查过程中, CNAS 秘书处应将所发现的与认可条件不符合之处通知申请人,但不做咨询。申请人应对提出的问题给予回复,超过 2 个月不回复的,将不予受理认可申请。回复后超过 3 个月仍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认可申请。

5.1.2.5 一般情况下, CNAS 秘书处在受理申请后,应在 3 个月内安排评审,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造成的延误除外。如果由于申请人自身的原因,在申请受理后 3 个月内不能接受现场评审, 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3 文件评审

5.1.3.1 CNAS 秘书处受理申请后,将安排评审组长审查申请资料。

5.1.3.2 只有当文件评审结果基本符合要求时,才可安排现场评审。

5.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 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

5.1.3.4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4 组建评审组

5.1.4.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 RM 生产专业领域和生产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

5.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CNAS 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 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

5.1.4.3 需要时, 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 现场评审

5.1.5.1 评审组依据 CNAS 的认可准则、规则和要求及有关技术标准对申请人申请范围内的技术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现场评审时间和人员数量根据申请范围内 RM 种类和数量来确定。

5.1.5.2 一般情况下,现场评审的过程是:a)首次会议;b)现场参观(需要时);c)现场取证;d)评审组与申请方沟通评审情况;e)末次会议。

5.1.5.3 评审组现场评审时,如发现被评审 RMP 在相关活动中存在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其它明显有损于 CNAS 声誉和权益的情况,应及时报告 CNAS 秘书处。如被评审机构存在上述问题或未履行 11.2 条中规定的义务,情况严重时,CNAS 有权中止认可过程,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5.1.5.4 评审组长应在现场评审末次会议上,将现场评审结果提交给被评审机构。

5.1.5.5 对于评审5.1.3.3 文件评审发现的问题, CNAS 秘书处应反馈给申请人。5.1.3.4 必要时, CNAS 秘书处将安排预评审以确定能否安排现场评审,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5.1.4 组建评审组5.1.4.1 CNAS 秘书处以公正性原则,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范围(如 RM 生产专业领域和生产规模等)组建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组,并征得申请人同意。除非有证据表明某评审员有影响公正性的可能,否则申请人不得拒绝指定的评审员。5.1.4.2 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 CNAS 的评审组安排的申请人, CNAS 可终止认可过程,不予认可。5.1.4.3 需要时, CNAS 秘书处可在评审组中委派观察员。

5.1.5.5 对于评审中发现的不符合,被评审机构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纠正措施通常应在 3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如需进行现场验证时,被评审机构应予配合,支付评审费,并承担其他相关费用。

5.1.5.6 纠正措施验证完毕后, 评审组长将*终评审报告和推荐意见报 CNAS 秘书处。

5.1.6 认可评定

5.1.6.1 CNAS 秘书处将对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评审组的推荐意见进行符合性审查,并向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推荐认可的建议。

5.1.6.2 CNAS 秘书处提出的建议与评审组的推荐意见不一致时, CNAS 秘书处应将不一致之处通报被评审机构和评审组。

5.1.6.3 CNAS 秘书处负责将评审报告、相关信息及推荐意见提交给评定委员会,评定委员会对申请人与认可要求的符合性进行评价并作出评定结论。评定结论可以是以下四种情况之一:a) 予以认可;b) 部分认可;c) 不予认可;d) 补充证据或信息,再行评定。

5.1.6.4 CNAS 秘书长或授权人根据评定结论作出认可决定。

5.1.6.5 当 CNAS 对被评审机构做出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决定后,被评审机构再次提交认可申请时,根据不同情况须满足以下要求:a)由于诚信问题而不予认可的机构,须在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 24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 CNAS 保留不再接受其认可申请的权利。b)由于机构管理体系不能有效运行而不予认可的机构, 自做出认可决定之日起,机构管理体系须有效运行 6 个月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c)由于机构申请认可的技术能力不能满足要求,例如人员、设备、环境设施等,而不予认可或部分认可的机构,对于不予认可的技术能力须在自我评估满足要求后,才能再次提交认可申请,同时还须提供满足要求的相关证据。

5.1.7 发证与公布

5.1.7.1 CNAS 秘书处向获准认可机构颁发认可证书以及认可决定书, 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3 年。

5.1.7.2 CNAS 秘书处负责公布获准认可机构的基本信息、 认可范围和授权签字人等内容,并将其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该名录可以是电子方式),予以公布。

5.2 扩大、缩小认可范围

5.2.1 扩大认可范围

5.2.1.1 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可以向 CNAS 秘书处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2 下列情形之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a)增加 RM 生产的项目/参数;b)扩大生产的测量范围/量程;c)取消限制范围;d)提高校准和测量能力。

5.2.1.3 CNAS 秘书处根据情况可在监督评审、 复评审时对申请扩大的认可范围进行评审,也可根据获准认可机构需要,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当获准认可机构需要在监督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 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 2 个月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扩大认可范围的认可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必须经过申请、评审、评定和批准。

5.2.1.4 扩大认可范围申请的受理与评审要求,与初次认可申请相同。

5.2.1.5 CNAS 秘书处不允许评审组在现场评审时受理机构提出的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

5.2.1.6 批准扩大认可范围的条件与初次认可相同,获准认可机构在申请扩大认可的范围内必须具备符合认可准则所规定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

5.2.2 缩小认可范围

5.2.2.1 缩小认可范围的条件以下情况(但不限于),可以导致缩小认可范围:a) 获准认可机构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b) 业务范围变动使获准认可机构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在 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机构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d) CNAS 的认可要求变化后,在 CNAS 秘书处规定的时间内,获准认可机构未能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

5.2.2.2 缩小认可的范围经批准后,新的能力范围将按 5.1.7.2 条的规定予以公布。

5.3 监督评审

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机构均须接受 CNAS 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 CNAS 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和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监督评审方式包括现场评审和其他评审,如:a)就与认可有关的事宜询问获准认可机构;b)审查获准认可机构认可标识/联合标识的使用和认可状态声明;c)要求获准认可机构提供文件和记录(如审核报告、用于验证获准认可机构服务有效性的内部质量控制结果、投诉记录、管理评审记录等);d)监督获准认可机构的表现(如参加能力验证的结果)。

5.3.1 定期监督评审

5.3.1.1 获准认可机构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2 个月内接受 CNAS 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是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或部分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机构,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如遇特殊情况,机构可以申请取消定期监督评审,提前进行复评审,但复评审应在认可批准后的 18 个月内进行。

5.3.1.2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机构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包括监督+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 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机构承担。由于获准认可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 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机构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措施。

5.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 CNAS 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机构的不定期监督评审:a) CNAS 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 CNAS 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c) 获准认可机构发生本规则 9.1.1 条所述变化;d) 获准认可机构不能满足 CNAS 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 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e)获准认可机构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f)获准认可机构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g)获准认可机构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获准认可机构生产的 RM 存在严重质量问题;i) CNAS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5.3.2.3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5.4 复评审

5.4.1 获准认可的境内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 6 个月向 CNAS 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机构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 9 个月向 CNAS 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 CNAS 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机构的申请组织复评审。

5.4.2 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审(包括复评审+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机构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 2 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 1 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由于获准认可机构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 CNAS 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4.3 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成认可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长不超过 6 个月。

5.4.4 获准认可机构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复评审申请的, CNAS秘书处将按初次申请办理, 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也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并考虑后,做出受理决定。

5.4.5 申请复评审的获准认可机构在上一个认可周期内,每个领域应至少开展一项RM 的生产活动。

注:这里的生产活动指材料制备、均匀性和稳定性检验、特性值测定、特性值决定与赋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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