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表内容包括姓名、拟任职务、工作简历、从事金融工作时间和最高学历及学位等。
拟设融资担保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应至少设董事3名,监事1名;为股份制公司性质的,应至少设董事5名,监事3名;(十)拟任公司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学历证明及职称证件(申请材料中涉及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出资人的,若为外国投资者,提交材料需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若为港澳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中国委托公证人认证,并分别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若为台湾地区投资者,提交材料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并经海南省公证员协会核验);(十一)营业场所证明(如租赁的提供租赁协议和房产证明,自有房产提供购房合同或房产证明);(十二)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许通知书》复印件;(十三)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资料。
融资担保公司的设立条件(一)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融资担保”字样;2、有符合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应当为股东实缴的货币资本,不包括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的资本;3、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从业经验和管理能力;4、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办理业务必需的设施;5、有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必要的内部组织机构和企业管理制度、风险控制制度;6、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融资担保公司发起人(股东)应符合以下条件:1、第一大股东必须为企业;2、资产负债率不高于50%;3、近2年连续赢利;4、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近2年在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5、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6、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7、按审慎性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融资担保公司其他出资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自然人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备一定的经济金融知识;收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无犯罪记录或不良信用记录;2、其他企业或社会组织作为出资人的,必须合法设立且出资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犯罪记录;近2年的财务状况良好,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四)融资担保公司董事、监事和**管理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1、拟任**管理人员应从事金融类相关工作6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2、拟任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从事经济、金融类相关工作6年以上,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含大学专科)学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