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深圳前海创投企业备案与优惠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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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广东 深圳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20 01:05
最后更新: 2023-12-20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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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在投资人眼中,创业投资企业约等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于是看到“备案”一词,条件反射的就是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但是,本文所说的“备案”,并不是向中基协备案,而是在国家发改委“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备案。
在深圳,备案管理工作由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此外,从2020年开始,天使投资人也可以在发改委系统进行备案并“持证上岗”了。

创业投资企业 V.S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企业】目标企业只限于投资处于创建或初建过程中的成长性非上市企业。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对象是所有非上市企业,目标企业可以处于创建初期,亦可处于成长期或上市前期(Pre-IPO)阶段。


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为什么要备案?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委令〔2005〕第39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人备案年检合格后,可通过“全国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信息系统”登记拟新申报税收优惠有关信息。划重点:备案后的创投企业/天使投资人可以享受税收优惠。


备案后能够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国家层面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3号)公司制企业:公司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投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合伙制企业: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个人合伙人从创投企业分得的经营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3、《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至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深圳市


深圳《风创投发展措施》,满足条件的创投企业及/或创投管理企业*新可以享受的主要地方扶持政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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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创投企业,按其自设立之日起三年内,实际投**圳区域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每满人民币4亿元(或等值外币)的,给予其管理企业奖励人民币500万元,单笔奖励*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2)对上一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含投资收益)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且同比增长10%以上,或利润总额达到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创投企业及创投管理企业,按其上一年度项目退出时产生投资收益的5%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家管理企业奖励*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
(3)对投**圳市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企业2年以上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0%对其管理企业给予奖励,每投资1家企业*高奖励人民币100万元,被投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仅允许申请一次奖励,单个创投管理企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4)符合条件的新设立或新迁入创投管理企业和创投企业,对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补贴,*高补贴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获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对其本部租赁自用办公用房(含本部配套经营用房)的,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30%给予补贴。对入驻经深圳市政府认定的产业基地或金融重点楼宇的,自入驻之日起,在新注册或新迁入后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的4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参考价,则按其实际租价为基准给予租房补贴。
(5)符合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条件的创投管理企业和创投企业,可根据当年度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指南申报创新人才奖。需要注意的是,上述第1项至第3项奖励不能同时享受(即同一企业不能重复申请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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