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单价: | 面议 |
| 发货期限: |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
| 所在地: | 广东 深圳 |
| 有效期至: | 长期有效 |
| 发布时间: | 2023-12-18 08:10 |
| 最后更新: | 2023-12-18 0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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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
(三)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失效期的;
第十八条 第二款 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没收假冒伪劣商品和销售收入,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