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办网站需要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哪些资质

单价: 面议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福建 厦门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18 01:41
最后更新: 2023-12-18 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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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网站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我们今天介绍一篇关于一般网站办理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之一。
最重要的资质就是经营性网站ICP许可证、电商网站的EDI许可证,其他还有服务器相关的IDC许可证等等。
那跟着小编一起看看下面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总结内容,希望对您的办证有帮助。
一、ICP许可证(1)定义:ICP经营许可证一般指信息服务业务中的的**互联网信息服务。
ICP全称是 “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 ,经营业务包含网上广告、有偿提供特定信息内容、电子商务及其它网上应用等服务,必须办理ICP许可证规范业务。
(2)项目:准备在互联网上开展线上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必备资质(3)案例:58同城、饿了吗、淘宝、智联招聘等门户网站(4)用途:适用于通过互联网提供有偿信息服务的公司。
例:应用商店、门户网站、论坛、搜索引擎、电子商城、付费阅读、会员商城等。
二、EDI许可证(1)定义:EDI经营许可证即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是指利用各种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相连的数据与交易/事务处理应用平 台, 通过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在线数据处理和交易/事务处理的业务。
(2)分类:经营类电子商务、电子数据交换业务、网络/电子设备数据处理业务等(3)案例:天猫、京东商城、淘宝、易趣、百度外卖、携程、团购、滴滴0出行、众筹、P2P网络借贷、家政服务APP、M2M和消费电子设备、可穿戴设备等数据处理和管理平台。
阿里智能、京东智能、华为智能(针对不限定品牌的设备开放的APP)等都属于该业务范畴。
(4)用途:适用于电商网站、p2p行业、电子数据交换行业。
例如有商家入驻的电子商务平台都需要持有本资质许可证书。
五、存储转发许可证(1)定义:存储转发类业务是指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
从事存储转发类业务就需要申请存储转发类业务许可证,简称存储转发许可证,它属于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
(2)项目:利用存储转发机制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
(3)案例:三大运营商提供的语音信箱、传真存储转发业务等;邮箱、163邮箱等。
(4)用途:为用户提供信息发送的业务。
存储转发类业务包括语音信箱、电子邮件、传真存储转发等业务都需要持有储存转发类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IDC许可证(1)定义:IDC许可证,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是指利用相应的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的服务器等互联网或其他网络相关设备提供放置、代理维护、系统配置及管理服务,以及提供数据库系统或服务器等设备的出租及其存储空间的出租、通信线路和出口带宽的代理租用和其他应用服务。
(2)分类:目前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分为两个业务类别:不含资源协作业务:机位、机架、VIP机房出租等业务、主机出租、虚拟主机等业务。
含资源协作业务:资源协作业务是指利用架设在数据中心之上的设备和资源,通过互联网或其他网络以随时获取、按需使用、随时扩展、协作共享等方式,为用户 提供的包括数据存储、互联网应用开发环境、互联网应用部署和运行管理等服务。
IAAS、PAAS(基于IDC基础设施之上,为开发者提供应用程序的开发、部署环境的服务平台)(3)案例:空间出租和资源出租业务案例:三大电信运营商、世纪互联、鹏博士、光环新网等企业提供的机柜出租、机架出租、虚拟主机、带宽代理租用;资源协作业务案例:亚马逊、谷歌、微软等互联网企业和AT&T、NTT等电信企业的云服务开发平台,国内腾讯开放平台、新浪SAE、百度BAE等,百度云盘、华为云盘等网络存储服务,阿里云主机、华为云主机等服务。
(4)用途:适用于服务器买卖的公司。
例:各种涉及互联网数据中心、主机托管、云计算、存储空间、机柜机架出租、服务器托管、网络硬盘、虚拟主机、服务器租赁、云主机、云平台业务的企业都需要办理IDC经营许可证。
四、CDN许可证(1)定义:CDN许可证,又称网络加速业务许可证。
其业务是指利用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组成流量分配管理网络平台,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分散存储和高速缓存,并根据网络动态流量和负载状况,将内容分发到快速、稳定的缓存服务器上,提.高用户内容的访问响应速度和服务的可用性服务。
(2)项目:分发 、调度 、内容源存储、安全防护、性能优化、数据分析(3)案例:网宿、蓝讯、帝联、快网、世纪互联等公司提供的网页加速 、下载加速、流媒体加速、视频加速服务等业务。
(4)用途:适用于网络加速业务的服务商。
例:为视频网站、门户网站、个人网站、购物网站、企事业单位网站或数据提供网络加速服务的。
五、无证经营的后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1号)第七条第三款“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第 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 的,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 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或者有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所列行为, 擅自经营电信业务的,或者超范围经营电信业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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