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许可证仓库的标准与分类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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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广东 深圳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18 01:21
最后更新: 2023-12-18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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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 贮存的基本要求, 适用于常用化学危险品(以下简称危化品) 出、 入库,贮存及养护。
2、 引用标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危险化学品管理办法》3、 述语和定义3.1 危险化学品的概念系指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名录》 中所列的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 毒害品和腐蚀品, 以及国家确定幷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其他未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但由国家认定之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工产品根据危险特性具体分类如下:第 1 类爆炸品;第 2 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 3 类易燃液体;第 4 类易燃固体、 自然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 5 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 6 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 7 类放射性物品;第 8 类腐蚀品;第 9 类杂类。
3.2 甲类火灾危险性如下:1.闪点<28℃的液体;2.爆炸下限<10%的气体;3.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4.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水蒸气的作用, 能产生可燃气体幷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5.遇酸、 受热、 撞击、 摩擦、 摧化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的无机物, 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6. 受撞击、 摩擦或与氧化剂、 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3.3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 建筑构件、 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 到失去稳定性、 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表示。
3.4 闪点: 在规定的试验条件下, 液体挥发的蒸气与空气形成的混合物, 遇火源能够闪燃的液体低温度(采用闭杯法测定)。
3.5 爆炸下限: 可燃的蒸气、 气体或粉尘与空气组成的混合物,遇火源即能发生爆炸的低浓度(可燃蒸气、 气体的浓度,按体积比计算)。
3.6 半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且小于等于1/2 者。
3.7 地下室: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3.8 明火地点: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 电磁炉等除外)。
3.9 散发火花地点: 有飞火的烟囱或室外的砂轮、 电焊、 气焊(割)等固定地点。
3.10 安全出口: 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 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
3.11 防火分区: 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 耐火楼板及其它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3.12 防火间距: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 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3.13 隔离贮存: 在同一房间或同一区域内, 不同的物料之间分开一定的距离, 非禁忌物料间用信道保持空间的贮存方式。
3.14 隔开贮存: 在同一建筑或同一区域内, 用隔板或墙, 将其与禁忌物料分离开的贮存方式。
3.一五分离贮存: 在不同的建筑物或远离所有建筑的外部区域内的贮存方式。
3.16 禁忌物料: 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物料。
4、 选址的注意事项和具体解析: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物不得有地下室或其它地下建筑;4.2 甲、 乙类物品库房不应设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4.3 化学品仓库应距民用建筑、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25.0 米,与厂房的间距达到 12.0 米, 于主要道路间距 10 米,次要道路 5 米;4.4 根据的气候特点, 化学品仓库应避免建在上风位。
5、 化学品仓库的安全设计5.1 仓库消防系统5.1.1 火灾危险性分类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储存物品中的可燃物数量等因素, 进行分类, 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
5.1.2 仓库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5.1.2.1 一级耐火等级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但其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可采用可燃材料。
5.1.3 仓库的耐火等级、 层数、 面积和平面布置5.1.3.1 甲、 乙类化学品仓库采用单层结构建筑其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大允许建筑面积(m2)分别为 750 m2和180m2。
5.1.3.2 仓库中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5.1.3.3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5.1.3.4 化学品仓库内严禁设置办公室、 休息室等, 并不应贴邻建造。
5.1.4 化学品仓库的防火间距: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第 3.6.1 条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他建筑物、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等的防火间距(m)5.1.5 灭火系统: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及《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的要求对灭火系统进行设计。
B 类化学品仓库内不设计自动喷淋头和消火栓(B 类火灾不能用水灭火)。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 碳酸氢钠 BC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 ABC 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 灭 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仓库内还可设置消防沙。
5.2 仓库防爆系统5.2.1 化学品仓库的防爆建筑设计5.2.1.1 防爆地面由化学品仓库, 能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 应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一般采用环氧树脂覆盖地面。
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用导线将静电导除。
5.2.1.2 泄压设施仓库应设置泄压设施, 泄压面积按下式计算。
但当厂房的长径比大于 3 时(如果是长方形, 则长宽比大于 5 时),宜将该建筑划分为长径比小于等于 3 的多个计算段, 各计算段中的公共截面不得作为泄压面积, 参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化学品仓库需设置一面泄爆墙, 泄压设施的设置要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幷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可视具体情况设置于屋顶。
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 轻质墙体和易泄压的门、 窗等, 但不得采用普通玻璃。
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轻质墙体的单位质量不宜超过 60kg/m2。
屋顶的泄压设施应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5.2.2 防爆设备5.2.2.1 防爆电器化学品仓库内的电器设备: 如灯具, 火灾探测器, 冰箱, 空调,机械进排风系统等电器设施均应为防爆电器。
其安装、 维护、检测等应满足《防爆电器设计、 安装、 维护、 检测与安全技术标准规范实用手册》 的要求。
化学品库房,必须采用合格的防爆灯具和防爆电器设备, 幷有经防爆电器主管检验部门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5.2.2.2 防爆门防爆门应具有很高的抗爆强度, 需采用角钢或槽钢、 工字钢拼装焊接制作门框骨架, 门板则以抗爆强度高的装甲钢板或锅炉钢板制作。
门的铰链装配时, 应衬有青铜套轴和垫圈; 门扇的周边衬贴橡皮带软垫, 以排除因开关时由于摩擦碰撞可能产生的火花。
5.3 化学品仓库防雷建筑设计应根据《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对仓库进行防雷设计5.3.1 对防雷措施的规定化学品仓库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 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 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5.3.1.1 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m× 5m 或 6m× 4m。
5.3.1.2 独立避雷针的杆塔、 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 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 支柱, 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5.3.1.3 独立避雷针、 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 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Ω 。
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 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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