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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广东 深圳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16 01:20
最后更新: 2023-12-16 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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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的总体要求、贮存设施选址和污染控制要求、容器和包装物污染控制要求、贮存过程污染控制要求,以及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环境应急、实施与监督等环境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选址、建设和运行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也适用于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运行过程的污染控制和环境管理。 历史堆存危险废物清理过程中的暂时堆放不适用本标准。 国家其他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中针对特定危险废物贮存另有规定的,执行相关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37822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HJ/T 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 164 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732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 气袋法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905 恶臭污染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HJ 125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治理HJ 1259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 HJ 1276 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736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GB 18597—.1 危险废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3.2 贮存 storage 将危险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3.3 贮存设施 storage facility 专门用于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具体类型包括贮存库、贮存场、贮存池和贮存罐区等。其中,集中贮存设施是用于集中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所附设的贮存危险废物的设施。3.4 贮存库 storage warehouse 用于贮存一种或多种类别、形态危险废物的仓库式贮存设施。 3.5 贮存场 storage site 用于贮存不易产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VOCs)、酸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和刺激性气味气体的大宗危险废物的,具有顶棚(盖)的半开放式贮存设施。 3.6 贮存池 storage pool 用于贮存单一类别液态或半固态危险废物的,位于室内或具有顶棚(盖)的池体贮存设施。3.7 贮存罐区 storage tank farm 用于贮存液态危险废物的,由一个或多个罐体及其相关的辅助设备和防护系统构成的固定式贮存设施。 3.8 贮存点 storage spot HJ 1259 规定的纳入危险废物登记管理单位的,用于同一生产经营场所专门贮存危险废物的场所;或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设置于生产线附近,用于暂时贮存以便于中转其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场所。3.9 贮存分区 storage subarea 一个贮存设施内划分的分类存放危险废物的区域。 3.10 包装 package 对危险废物进行盛装、打包或捆装等的活动。 3.11 容器和包装物 container and packaging 用于包装危险废物的硬质和柔性物品、包装件的总称。 3.12 相容 compatibility 某种危险废物同其他危险废物或其他物质、材料接触时不会产生有害物质,不发生其他可能对危险废物贮存产生不利影响的化学反应和物理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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