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价值评估,股权转让评估,股权价值评估

股权价值评估: 财政部**资产评估资质
单价: 8000.00元/起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直辖市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15 13:36
最后更新: 2023-12-15 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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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股权转让价值评估|股权转让评估|股权价值评估

       股权是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利,有控股权、参股权等区别。不管是控股权还是参股权,其权利的价值取决于该企业的整体价值。企业是由各项资产组成的有机整体,其价值比较抽象。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的时候,股权价值评估显得尤为重要。
       无论是控股权或者参股权,其价值评估都是以股东全部权益为基础进行的。即将企业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进行估值,然后根据转让股权的比例进行折算转让部分的股权价值。
       股权转让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收益现值法,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被评估资产合理的预期获利能力和适当的折现率,计算出资产的现值,并以此评定重估价值。
2、重置成本法,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该项资产在全新情况下的重置成本,减去按重置成本计算的已使用年限的累积折旧额,考虑资产功能变化、成新率等因素,评定重估价值;或者根据资产的使用期限,考虑资产功能变化等因素重新确定成新率,评定重估价值。
3、现行市价法,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参照相同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评定重估价值。
4、清算价格法,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应当根据企业清算时其资产可变现的价值,评定重估价值。
       在股权转让时,资产评估环节可以公平、公正的证明股权价值,也是股权交易双反协定的交易价格依据,也是税务机关开展税收工作的重要参照!公司及个人股权转让中,如果转让价格偏高或者偏低不只是对股权转让双方不利,还会影响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许多企业是通过转让一家位于**港或低税率地区又无经营实质的“壳公司”,间接实现转让我国居民企业的目的。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有权根据税收法规和税收协定的规定穿透该“壳公司”,认定间接公司转让费用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对转让股权的价值评估直接关系到转让所得的确定和处理,在公司转让费用税务处理中位置重要,可以说是基础所在。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 号)及《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 号)(以下简称“4号公告”),针对企业重组中发生的所有公司转让费用,企业必须提供评估报告或其他合法凭证,以证明被转让股权的公允价值。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而言,国有资产股权转让,企业重组业务,个人股权转让涉及缴税,均需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是股权转让中必不可少的股价前置程序,交易双方根据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股权转让价格,进行后续转让事宜。
       股权转让价值评估法律法规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6号)
5.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91号令);
6.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发布的国资办发[1992]36号);
7.    《关于改革国有资产评估行政管理方式加强资产评估监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102号);
8.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财政部第14号令);
9.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1]801号);
10.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企[2001]802号);
11.    《财务部关于印发<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1]802号);
12.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2003年378号令);
13.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
14.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15.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产权[2009]941号);
16.    《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0〕71号);
17.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国资发产权[2013]64号);
18.    《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发产权[2014]95号);
19.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32号令,2016年6月24号公布);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5.    其它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
       **股权转让价值评估机构—北京中鹏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为全国数千家企业提供股权转让价值评估服务,经验丰富、资格**。公司是为落实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财政部财企【2005】90号文件“关于资产评估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将资产评估业务从原有会计业务分立,原隶属于中国民航局,由财政部、北京市财政局联合授予的资产评估机构,是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和北京资产评估协会的直属会员单位。公司籍改革开放的大潮应运而生,成长之路伴随着中国资产评估评估行业的诞生及发展。
      公司现有一支门类齐全、结构合理、德才兼备、勇于创新的资产评估人才队伍,从业人员中90%以上拥有本科以上学历,60%以上拥有各类工程、技术、经济类中**专业职称。中鹏衡作为专业鉴证类服务机构,在股权评估、无形资产评估、企业价值评估、土地评估、房地产评估、机器设备评估、矿业权评估、林权评估、金融资产评估、财务报告目的评估、税基评估等领域享有重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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