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鹿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公司 报告书报告表

区域: 河北
项目名称: 土地复垦方案
服务内容: 编制报告及上会通过
单价: 面议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河北 石家庄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14 18:25
最后更新: 2023-12-14 1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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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鹿泉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公司   报告书报告表

《河北省土地复垦实施办法》是河北省土地管理局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制定的办法。

(1993年1月30日河北省人民**百二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 1993年2月23日河北省人民*令第79号发布施行)

*条 为加强土地复垦工作,改善生态环境,合理利用土地,根据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采矿产资源、矿山排渣、电厂排灰、油田开发、烧制砖瓦等生产建设活动用地,以及淘金、挖沙、取土、地质勘探等各类临时使用土地的企业和个人。

第三条 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凡造成土地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均必须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复垦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土地复垦的综合协调工作;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业土地复垦规划的制定与实施。

第五条 土地复垦规划应根据自然条件和土地破坏程度,确定复垦用途。不能复垦为耕地的,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也可报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批准,用于企业排矸、排灰、排渣的堆存场地。

第六条 挖损、塌陷土地的复垦应充分利用邻近企业的废弃物充填。企业排放废弃物应与土地复垦充填相结合。对利用废弃物进行土地复垦和在指定的复垦区倾倒废弃物的,拥有废弃物一方和拥有复垦区一方均不得向对方收费。

利用废弃物作为土地复垦充填物的,应征求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防止造成新的污染。

第七条 开办砖瓦窑占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应与土地所有权单位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县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占用国有土地的,应与县级以上人民*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复垦协议书,报上一级人民*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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