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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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直辖市 上海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2-13 23:30
最后更新: 2023-12-13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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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符合《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即经营范围限于:(1)创业投资业务;(2) 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 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 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 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gaoji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gaoji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前款所称“gaoji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六)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jinxian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七)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 20%。

(八)存续期限最短不得短于7年。


创投备案延期20%税率政策持续到2017年12月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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