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制定依据
为贯彻《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建设总体方案》
要求,落实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以下简称合
作区)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个人所得税优惠政
策,促进境内外人才集聚,推动合作区高质量
发展,制定本办法。
02
适用对象
对合作区纳入清单管理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其来源于合作区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负超过15%
的部分予以免征。免征部分实行限额管理,具
体由横琴合作区执委会根据有关要求和实际需
要确定。
03
适用条件
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
须具备以下条件:
遵守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纳税;
从事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鼓励类产业目录》
所列产业领域,或便利澳门居民生活就业的公共
管理和服务领域;
在合作区实际工作,与在合作区实质性运营的
企业或机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协
议、服务合同或其他相关证明文件等。实质
性运营条件参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
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9号)有关规定执行,具体由
合作区执委会进一步细化落实;
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合作区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
险等社会保险6个月(含)以上(须包含本年
度12月当月且不存在趸交、两地缴纳社会保险
等情形),享受豁免缴纳内地社会保险的境外
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无法
缴纳社会保险的境内高端人才和紧缺人才等除
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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