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办工商注册塘厦工商注册代办-全程代办注册公司

业务类型: 营业执照代理东莞塘厦
业务类型: 代办塘厦执照
业务类型: 工商注册代理东莞塘厦
单价: 800.00元/件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广东 东莞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7 02:26
最后更新: 2023-11-27 02:26
浏览次数: 94
发布企业资料
详细说明
东莞市极刻财税服务有限公司根据多年从事工商登记代理工作经验总结出来的一个关于东莞塘厦注册公司的流程图,大家可以先看看,下面给大家详细分解这个流程图里面的一些细节。

1、公司的名称及备选名称(建议字号3-5字 ,两个字重名几率高一些)
2、法人、监事、全体股东、联络员、财务负责人、经理的身份证信息
3、法人、监事、全体股东的
4、注册资金以及全体股东占股比例
5、注册地址(要具体到某个路多少号几单元几零几室)
6、申报住所信息
7、公司经营范围
东莞市塘厦自2018年12月1号开始,新注册公司和变更地址,地址必须使用公安部门设置的门楼牌号“标准地址”进行申报,如果场地没有标准地址门牌号,需要向当地公安局进行申请,申请需要提供租赁合同、身份证复印件,申请后会派专人进行现场核实,核实没有问题后,系统会登记标准地址门牌号,然后按标准地址门牌号申请注册。

注册公司流程:①公司名称查询,提交工商核准;②设立资料提交,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工商局)送件;③代领执照;④代印章;
财税代理流程:1)审核原始凭证;2)填制会计凭证;3)登记会计帐簿;4)编制会计报表;5)填制纳税申报表和各种税费缴款书;6)按时纳税申报,报送财务报表;7)装订会计凭证;

塘厦注册个体户所需资料: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体工商户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4、《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已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的方提交);
5、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6、委托代理人申请开业登记的,提交申请人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或者资格证明复印件(本人签字);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塘厦注册个人独资企业所需资料: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投资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5、已办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6、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塘厦注册有限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公司章程(法人或自然人股东签署)。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股东为企业法人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法人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书面决定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8、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1、《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单位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3、隶属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隶属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5、分公司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以自有场所作为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自有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租用他人场所的,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场所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无法提交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的,可以提交市场主办方、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出具的同意在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相关证明。

6、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公司签署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9、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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