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前海促进商贸物流业优惠政策(前海企业注册代办)

单价: 面议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广东 深圳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5 02:41
最后更新: 2023-11-25 0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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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申请扶持资金支持的机构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机构属于独立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体工商户,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

  (二)注册地、实际经营地、税收缴纳地均在前海合作区,但本办法其他章节另有规定除外;

  (三)主营业务符合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导向。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及南山区、宝安区、前海合作区其他同类性质支持政策规定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扶持资金原则上采用事后支持方式,实行预算管理,按年度在前海合作区产业发展资金预算中安排。如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超过当年扶持资金的预算总额,则按适当比例对通过审核的支持金额进行调整。

  第七条 扶持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前海管理局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同步编制扶持资金绩效目标,作为扶持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前海管理局应及时开展扶持资金实施和使用情况的绩效监控和评价,监控和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及政策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申请机构单一年度享受本办法支持原则上不超过3000万元,其中,第四章规定的商户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港资机构可按本办法既定支持标准的1.2倍予以核定和执行,单项支持上限、合计支持上限不变。

  第十条 对促进前海合作区深港商贸物流合作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前海管理局可通过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支持标准。前海管理局通过此方式进行支持的机构数量不得超过当年被支持机构总数的10%,且支持金额不得超过当年支持总额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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