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注销工商异常,税务异常的公司法人到不了场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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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直辖市 上海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4 19:59
最后更新: 2023-11-24 1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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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注销工商异常,税务异常的公司法人到不了场可以吗?



注销公司法人不必亲自去现场办理。可以委托给代理公司或其他人去办理,但需要先签署委托书,让委托人代替自己办理上海公司注销流程。如果是以下情况则需法人到场

1、工商税务都正常状态,资料齐全,基本无需法人到场。

2、工商异常,税务异常(有税务风险纳税人等情况有的是需要法人到场说明情况,)

3、工商,税务正常,资料不齐全丢失公章(需要法人到场补办资料的情况)

4、还有一种,法人股东签名字迹预留在工商的


上海注销工商异常,税务异常的公司法人到不了场可以吗?



正常注销公司法人股东可以不到场,特殊情况外,一般走全流程注销也可不到。

在处理一起执行案件中,发现被执行人已于2023年初注销,注销原因为:决议解散。

关于申请执行人(原告)与被申请执行人(被告)的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已于2020年9月浙江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原告美术作品著作权的产品的行为;2、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0000元(含合理费用)。案件受理费23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700元,由被告负担1600元。如不服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双方均未上诉。后续,原告申请执行,浙江某地法院于2021年3月立案执行,并于2021年6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

根据公众号“上海一中法院”于2023年4月21日发表的文章《裁判何时生效?这篇告诉你!》对于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均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自送达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次日起生效。

上述申请执行人(原告)与被执行人(被告)案件中,判决书上书写判决日期为2020年9月5日,但对于判决书后送达一方的时间目前无从查知。出于操作方便原因,暂且把此判决后送达时间设定为2020年9月5日,判决书正式生效时间为2020年9月21日。

判决生效时间这个问题解决了,现在回到被执行人注销后如何申请执行追回款项的正题。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被执行公司注销进行限制,只要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经过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并按规定清算程序后即可办理注销,此时作为被执行人公司的主体资格都已消灭,上述申请执行人(原告/债权人)如何追回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呢?

首先,申请执行人可以考虑直接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按照《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执行法院一般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法院通过书面审查或听证程序,依法作出裁判。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法院通常按照形式审查原则处理,且直接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程序不需要缴纳诉讼费即可申请。

若法院驳回相关申请后,则债权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建议申请执行人需要分清楚两种情形,一是未经清算办理注销,二是未依法清算办理注销。两种不同的情形,承担责任的方式亦不同,未经清算是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未经依法清算是根据清算的具体情形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种情形下,申请执行人可考虑(1)以不服原裁定,在裁定送达15日内向法院依法提起执行追加的异议之诉,执行异议之诉为诉讼程序,采取实质审查原则,同时按照诉讼程序可以提起上诉。(2)直接以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为由,要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但实践中大部分情况下公司注销仍进行了相应清算程序,不过清算程序存在瑕疵,如清算组未及时向债权人通知、公告清算注销事宜,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属于未依法清算注销。此时需要执行人另案提起诉讼,将作出违规注销公司行为的清算组成员列为被告,要求清算组成员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进而执行清算组成员(多为公司股东)财产。

抑或,申请执行人直接向法院申请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执行法院应在对被执行人的企业性质属于公司法人还是其他组织,其注销是否依法经过清算,是否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等相关事实审查清楚的基础上,裁判被执行人是否明确。而不应简单以被执行人已经注销,即认定被执行人不明确。

另外,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因如下:在明知涉案债务未清算或未依法清算的情况下,确认申请执行人债务已全部清偿完毕,造成清算报告与事实不符,作为被执行人的股东在清算过程未履行应尽义务,存在过错,应追加为被执行人。

当然,碍于笔者能力及经验所限,文章难免有疏漏、不准确之处。欢迎指正并讨论!


法律依据:


1、《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解散应当在依法清算完毕后,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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