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注册公司代理记账·软件企业软件产品即征即退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处理 税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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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浙江 杭州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4 18:14
最后更新: 2023-11-24 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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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软件产品即征即退是一项比较早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3%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围绕该政策有一些常见问题,小编已经以问答形式收集整理出来了,快来一起学习吧!


问:

01.享受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范围包括哪些?


答:

根据财税〔2011〕100号的规定,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


问:

02.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后对外销售,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本地化改造是指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重新设计、改进、转换等,单纯对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汉字化处理不包括在内。


问:

03.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答:

(一)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软件产品销售额×13%

(二)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1.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方法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2.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合计-当期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①按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②按其他纳税人最近同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计算确定;

③按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计税价格= 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成本×(1+10%)。

按照上述办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大于零时,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税手续。


问:

 04.企业的进项税额与软件开发无法明确区分,可以分摊进项税额吗?


答: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

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的设备及工具,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


问:

 05.随同机器设备一并销售的软件产品,未分别计算销售额,可以适用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一并销售嵌入式软件产品,如果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确定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销售额的,应当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产品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部分的成本。凡未分别核算或者核算不清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问:

06.销售软件产品一并收取了维护费等收入,这些价外费用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培训费等费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批复》(国税函〔2004〕55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


首次享受先备案!

首次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需要在电子税务局备案。

具体操作步骤: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

按照提示填写《享受即征即退政策情况表》,填写享受优惠政策的具体事项、征收税目、税率、政策依据等情况,再在“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软件证书信息采集”界面,按照提示填写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相关内容,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后续可在增值税即征即退页面直接选中已保存证书,无需重复上传。


 要点二


进项金额要分摊!

例如,有一家软件开发企业M,在办理软件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时,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进项明细表有区分软件产品进项税额和无法分摊项目进项税额,申报增值税时将火车票、飞机票等进项放在了一般项目里抵扣报税,那么如何划分符合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销售部分的进项抵扣金额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软件产品的同时销售其他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对于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应按照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对专用于软件产品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不得进行分摊。纳税人应将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针对软件企业M,假设能够直接归属于开发生产设备及工具的进项税额﹙包括但不限于用于软件设计的计算机设备、读写打印器具设备、工具软件、软件平台和测试设备﹚A,相关进项税额可以全额抵扣即征即退部分销项额;除此之外,企业还收到了火车票、飞机票、房租费、水电费等等日常办公费用增值税抵扣凭证,这些进项税额合计为B,企业可以按照软件销售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占总成本或者总收入的比例确定软件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C(注意:选定的分摊方式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自备案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综合以上两点,当期软件销售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A+C。

 要点三


销售收入要齐全!

企业在销售软件时也收取了安装费、维护费等相关费用,是否也算软件销售收入,合并计算并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呢?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十一、关于计算机软件产品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

(二)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软件企业取得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企业所得税政策


【享受主体】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优惠内容】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享受条件】
  软件企业,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设立,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该企业的设立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汇算清缴年度具有劳动合同关系或劳务派遣、聘用关系,其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月平均职工人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40%,研究开发人员月平均数占企业月平均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5%;
  3.拥有核心关键技术,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汇算清缴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7%,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4.汇算清缴年度软件产品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5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其中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5%,嵌入式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40%;
  5.主营业务或主要产品具有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属于本企业的知识产权;
  6.具有与软件开发相适应的生产经营场所、软硬件设施等开发环境(如合法的开发工具等),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并持续有效运行;
  7.汇算清缴年度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企业合法经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 号)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规定取得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1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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