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的构成名称⼀般由四部分依次组成:⾏政区划+字号+⾏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或者字号⾏政区划+⾏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1、企业名称中的⾏政区域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2、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法⼈,可以将名称中的⾏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政区划,并使⽤其字号的;使⽤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中国)”字样。3、根据现⾏《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企业名称,经国家⼯商⾏政管理局核准,可以不冠以所在地⾏政区划名名称:全国性公司;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型进出⼝企业;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型企业集团;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国家⼯商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