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企业申请国家发改委外债备案审核登记流程,外债备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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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直辖市 北京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4 15:56
最后更新: 2023-11-24 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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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企业资料
详细说明
新疆企业申请国家发改委外债备案审核登记流程,外债备案代理新疆企业申请国家发改委外债备案审核登记流程,外债备案代理新疆企业申请国家发改委外债备案审核登记流程,外债备案代理(十六)未在网上找到提交补正材料的入口,如何提交补正材料?是否需要胶装?答:补正材料暂无法在网上提交,请将纸质版材料(一式1份)加盖公章后邮寄至政务大厅2号窗口。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五巷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收件人:2号窗口。
如果页数较多,建议胶装。
(十七)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如何提交?邮寄地址是什么?答:请在网上大厅报送借用外债信息。
报送路径:“政务服务”-“我的大厅”-“已办结件”-“报送发行信息”;如确有必要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借用外债信息,企业需将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纸质版(一式1份)加盖申请主体公章后邮寄至国家发展改革委外资司国外贷款处,使用中国邮政寄送。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收件人:外资司国外贷款处(十八)企业借用外债信息报送表提交之后,企业是否会收到反馈?答:如无特殊情况,不作反馈。
(十九)某企业已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手续,现拟增加贷款额度,请问应申请变更还是应重新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手续?答:如需调增额度,企业需重新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手续。
(二十)可否就已经取得的《企业借用外债审核登记证明》,对外债币种进行调整,比如由美元债券调整为人民币债券?答:若审核登记证明文件中,对于金额的描述包含“等值”字样,则无需进行变更操作;若无“等值”字样,改变外债资金募集方式及用途,均需事前向我委提交变更申请,取得变更同意函后方可进行发债或提款。
变更所需材料及办理流程请参考《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审批办事指南》。
(二十一)红筹架构的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答:需要。
(二十二)如何判断企业是否属于红筹架构?答:请企业根据主要资产、主营业务等有关情况,结合公司法务和律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自行判断是否属于红筹架构。
如对有关情形仍不能确定,可就具体项目向我委进行咨询。
(二十三)红筹架构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需以境内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请问对境内子公司有何要求?答:建议以主营业务子公司作为申请主体。
(二十四)境内企业通过VIE控制的境外企业借用1年期以上外债,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答:需要。
(二十五)某企业通过自贸区FTN账户借用超过1年以上的外债,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答:需要。
(二十六)境内企业从境内银行的离岸金融中心借入的超过1年期的商业贷款/发放的1年期以上借款业务,是否需要办理审核登记?答:需要。
(二十七)请问企业向自贸区支行申请的1年期以上商业贷款,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答:若为离岸资金(本币、外币都适用),则需按照《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要求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审核登记手续。
(二十八)两个国企成立一家境外企业,持股比例分别为50%、50%,两个国企股东都不并表这家境外企业。
如果这家境外企业在境外借款,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手续?应由哪家企业作为申请人?答:若借用贷款期限超过一年,则需来我委进行外债审核登记,可由任一家境内股东作为申请主体,对全部贷款金额申请办理审核登记。
(二十九)有限合伙企业能否作为主体申请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答: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法人均可作为主体申请外债审核登记,建议以主要业务经营实体作为申请主体。
(三十)一年期以上的境外融资租赁,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答:需要。
(三十一)境内企业控制的境外企业向境内银行/内资企业举借一年期以上外币贷款,是否需要办理外债审核登记?答:不需要。
(三十二)境外母公司拟在境外举借私募债,拟由境内子公司和孙公司为该贷款提供1年期以上跨境担保,此情况是否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答:需要。
(三十三)企业向商业银行申请内保外贷业务,由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申请开立融资性保函,为境外全资子公司向境外银行借入中长期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担保,贷款资金不流入境内,请问需要办理企业外债审核登记吗?答:需要。
(三十四)境内企业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拟用境外子公司的部分股权作为质押,境外子公司是否属于担保主体?答:属于。
(三十五)企业借款规模较小/经营规模小/借款期限过长,外债申请是否会不予审核登记?答:我委将根据《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等文件综合判定是否予以审核登记。
(三十六)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企业借用外债的额度、期限、用途等是否有特殊限制?答:在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6号)有关要求的情况下,企业可根据自身资信情况和实际需要确定借用外债的额度、期限、用途,一年期(不含)以上外债需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办理审核登记。
(三十七)之前因为不了解政策,借用外债没有进行审核登记,现在已经发行/提款了,是否可以补办?答:不可补办,企业外债审核登记为事前审核,未按要求履行相关手续属于违规行为。
(三十八)企业在近三年内有中长期外债未履行审核登记手续,是否会影响该企业申请新的中长期外债?有何补救方式?答:企业在新申请外债时,需要对近三年借用外债(包括债券和商业贷款等)情况及在我委审核登记和信息报送等合规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如有未备案/审核等不合规情况,需认真自查整改,我委将视其违规性质和严重程度做出相应处理。
(三十九)申请主体、借用外债主体、担保主体(如有)近三年及近一期财务报告是否必须是经审计的?提供年报还是普通报表?答:近三年财务报告,建议提交经审计的;近一期财务报表可以提供未经审计的,但要有公司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
(四十)财务报告应提供合并口径的还是单体的?答:请提交合并口径财务报告,需体现出申请主体、借用外债主体、担保主体的财务数据。
(解读:原先发改委规定财务报告 需体现出发行人、担保人的财务数据,此次问答更放后增加了申请主体、借用外债主体,项目上更加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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