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祖母绿报关代理,进口货物众多客户的选择

优势1: 一站式进口
优势2: 完善的服务网络
单价: 500.00元/单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直辖市 上海 上海浦东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4 11:09
最后更新: 2023-11-24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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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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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物流平台,一站式进口服务! 宝石指属于天然产出的色彩瑰丽、晶莹剔透、耐久、稀少并可琢磨成珠宝首饰的单矿物晶体及其优质材料制成品。
宝石中绝大部分矿物是结晶质,如、红宝石。
非晶质矿物是指组成矿物的内部质点不规则排列,没有一定的结晶构造,如欧泊、蛋白石。
全球矿物有4000多种,宝石约占100多种,而市面上常见宝石约有40多种。
其中、红宝石、蓝宝石、、猫眼石、变石数量稀有,属贵宝石;电气石、托帕石和石榴石等,由于数量较多,在市场上占有率较高,属于中低档宝石。
常见的红色宝石有: 红宝石、尖晶石、石榴石碧玺、日长石、锆石 常见的粉色宝石有: 粉色蓝宝石、碧玺、尖晶石 常见的蓝色宝石有: 蓝宝石、碧玺、尖晶石、坦桑石、托帕石、锆石、海蓝宝石、磷灰石、青金石、 帕拉伊巴碧玺、月光石、堇青石、蓝晶石、玉髓、萤石 常见的绿色宝石有: 、碧玺、帕拉伊巴碧玺 、沙弗莱石、翠榴石(另一种石榴石) 铬透辉石、橄榄石、翡翠 磷灰石、绿色蓝宝石、东陵石 葡萄石、玉髓、黝帘石 常见的宝石有: 蓝宝石、黄水晶、火欧泊、碧玺、榍石、锆石 正长石、金绿宝石、绿柱、石 锂辉石、玉髓、 常见的白色宝石有: 、白色蓝宝石、月光石 黄玉、欧泊、翡翠、 水晶、玉髓 进口宝石相关海关编码: 7 未分级 7 工业用 7 工业用其他 7 非工业用 7 非工业用其他 7 未加工宝石或半宝石 7 经其他加工的红宝石,蓝宝石, 7 经其他加工的翡翠 7 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7 经其他加工的碧玺 7 经其他加工的软玉 7 经其他加工的其他宝石或半宝石 宝石进口时应缴纳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进口宝石通关单据: 产地证(如需协定税率和防止核查原产国) 提/运单 装箱单 贸易合同 申报要素 一些宝石相关产品归类建议: 商品A:天然紫水晶原料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块状,经简单锯开;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手链、项链等配饰工艺品。
《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HS注释》)71章附录列有归入税目71.03的宝石或半宝石的矿物学名称和商业名称,紫水晶在附录列表中;税目7103.10包括仅经简单锯开、劈开或粗制、未磨光的宝石(除外)或半宝石原料。
因此天然紫水晶原料应归入税号7103.1000“未加工或经简单锯开或粗制成形的宝石或半宝石”。
商品B:天然紫水晶戒面 商品属性:商品为紫色、天然、刻面型宝石,未镶嵌;主要成分为二氧化硅; 用途:制作戒指、手链、项链等配饰。
税目7包括经磨光、钻孔、雕刻的宝石以及成对的或三件一套的已加工的宝石,主要用于镶嵌在首饰、金器、银饰上,但无法直接佩戴的,因此,紫水晶戒面应归入税号7103.9920“经其他加工的水晶”。
商品C:制水晶戒指 商品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税目71.13包括由或包制成的首饰,既包括个人佩戴的小物品,也包括放置在衣袋、手提包或佩戴在身上的个人用品。
制水晶戒指应按成分含量归入税目71.13项下“制的首饰及其零件”。
HS CODE: 制水晶戒指对应的商品名称应是:其他铂金制首饰及其零件 商品种类属性:戒指、镶嵌紫水晶。
材质:(铂、金、银等)铂 商品D:紫水晶洞摆件 商品属性:晶洞状,进行了抛光处理;用水泥修补充填,形成底座,直接作为摆件使用。
税目71.16包括全部或者部分由天然或养殖珍珠、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
紫水晶洞经抛光打磨,有底座,可作为摆件直接摆放使用,应归入税号7116.2000“宝石或半宝石制成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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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西兰、德国、意大利、法国、西班牙、匈牙利、拉脱维亚、希腊、美国、加拿大等。
知识拓展: 哪些情形会被暂停保税维修业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予以整改。
整改期间,海关不受理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不符合维修业务开展条件的; 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一年内两次发生违规的; 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将已维修货物、待维修货物、维修坏件、旧件、边角料按规定处置的。
企业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主管海关认可后,企业方可开展新的保税维修业务。
海关货物申报的其他规定 (一)自理报关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且随附有关单证。
(二)委托报关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委托书,并且按照委托书的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办理报关手续时,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内容包括: 1.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等; 2.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 3.进出口所需的许可及随附单证; 4.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
报关企业未对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提供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履行合理义务或者违反海关规定申报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申报前查看货物 进口货物的人,向海关申报前,因确定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归类等原因,可以向海关提出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的书面申请。
海关审核同意的,派员到场实际并开具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
提取货样后,到场的海关关员与进口货物的人在取样记录和取样清单上签字确认。
提取货样的货物涉及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其他须依法提供检疫证明的,应当在依法取得有关批准证明后提取。
(四)补充材料 海关审核电子数据报关单时,需要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解释、说明情况或者补充材料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在接到海关通知后及时进行说明或者提供完备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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