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药用物品的进口准备

单价: 面议
发货期限: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天内发货
所在地: 广东 深圳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4 10:31
最后更新: 2023-11-24 10:31
浏览次数: 44
发布企业资料
详细说明

非药用物品的进口一直是多数医疗设备企业的难点,医疗设备测试需要用到非药用物品测试设备的各种性能,但是非药用物品进口的监管非常严格,涉及监管部门和办理证件让多数企业无从下手,稳建报关根据多年服务经验整理如下非药用物品进口流程供多数企业参考。

一、政策: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非药用物品进口通关有关事宜的通告国食药监注[2004]62号

我局和海关总署联合颁发的《药品进口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药品进口管理办法》的规定,列入《进口药品目录》的物品必须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2003年12月30日我局会同海关总署制定了《进口药品目录》,由于该目录是按照商品税则的分类和编制方式制定的,致使有些食用原、辅料和药品合成前体也按照药品管理,即该类物品进口时,需出具《进口药品通关单》。为方便非药用物品的通关,规范口岸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我局将非药用类物品进行汇总,现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凡列入此目录中的物品,进口单位可凭营业执照复印件、装箱单、提运单等资料,直接到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中注明“非药用,不需进行药品口岸检验”。

  尚未包含在附件中的非药用物品,进口单位应向我局提出进口申请,各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凭我局的批准文件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我局将定期公布新增的非药用物品目录。

  二、进口检验用对照品、标准品,应凭我局批准的《进口药品批件》向口岸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

  办理《进口药品批件》,申请人应于对照品、标准品进口前60天,填写《进口药品批件申请表》,并报送注册证复印件、所进样品的用途、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向我局提出申请。

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可填写《进口药品报验单》,报送注册证复印件、所进样品的用途、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资料,迳向我局申请办理《进口药品通关单》。我局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3日内办理完毕。

二、报检资料准备

(一)非药用物品报验(在非药用物品目录内的化学品,非药用物品目录见附件。)

1)生产厂出具的检验报告书;

2)原产地证明;

3)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

4)报验单位营业执照;

5)收货单位营业执照;

6)存货地点的营业执照。

注:

1、经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转口的进口药品,需要同时提交从原产地到各转口地的全部购货合同、装箱单、提运单和货运发票等;

2、不在非药用物品目录内的(见附件),另需提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相关批件

3、以上材料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后,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药品通关单备案申请附件里提交电子版本;

4、现场办理“药品进口通关单”时需提交进口报验单原件和上述材料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国食药监注[2004]62号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第一批非药用物品目录的通告

一、食品添加剂类:

  固体麦芽糖醇、液体麦芽糖醇、异麦芽糖醇、乙酰异丁酸蔗糖酯、异麦芽酮糖醇、木糖醇、乳糖醇。

二、药品合成前体:

  头孢呋辛酸、7-苯乙酰胺基-3-氯甲基-3-头孢烷酸-P-甲氧苄基酯(GCLE)、头孢唑啉酸、头孢噻肟酸。

国食药监注[2005]11号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第二批非药用物品目录的通告

一、食品添加剂类:

  异麦芽酮糖。

二、药品合成前体:

  羟基苯甘氨酸、四乙酰核糖、7-ANCA、硫酸头孢吡肟、头孢匹胺酸、头孢地嗪酸。

三、其它:

  褪黑素、胆碱甲酸酯、3-O-甲氧基甲基-16,17-O-硫酰基-16-表雌三醇。

国食药监注[2005]423号 关于进口药品目录中第三批非药用物品目录的通告

一、食品添加剂类

  海藻糖。

二、药品合成前体

  7-氨基-3-氯-3-头孢环-4-羧酸(7-ACCA)、7-氨基-3-乙烯基-3-头孢环-4-羧酸(7-AVCA)、头孢米诺酸、头孢克肟甲酯(Cefixime Methyl Ester)。

三、其它

  琼脂糖、酵母多聚糖(Yeast Polysaccharide)、丙氧基酰化葡萄糖(Glucam E-20)、苯并咪唑、8-氮鸟嘌呤、硫脲嘧啶、2-噻唑丙氨酸、L-核糖(L-Ribose)。


相关药用产品
相关药用产品
相关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