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萨克斯坦企业投资政策及主管部门

登尼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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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江西 南昌
有效期至: 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 2023-11-24 09:58
最后更新: 2023-11-24 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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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2018 12 月,哈萨克斯坦总统签署命令,将投资发展部改组为工业和基础设施发展部,将制定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国民经济部,将实施国家引资政策的职能移交至外交部。根据上述文件,外交部被指定为负责协调出口促进领域相关活动的部门。同时,授权政府将投资发展部投资委员会划归外交部,将国家投资公司(Kazakh Invest)股权控制及使用权划归外交部。2019 4 月,哈萨克斯坦政府将国家投资公司职能移交至阿斯塔纳国际金融中心(AIFC)管理局。AIFC成为哈吸引外资和推广投资形象的唯一协调机构,未来将发展成为区域性投资枢纽。

 

(2)投资行业的规定哈萨克斯坦于 2003 年颁布了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制定了政府对国内及外商投资的管理程序和鼓励办法。根据规定,国家对外资无特殊优惠,内外资一视同仁。大部分行业投资没有限制,但对涉及国家安全的部分行业,哈萨克斯坦有权限制或禁止投资,如银行业、保险业、矿产投资、土地投资等。

 

(3)投资方式的规定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投资法》的规定,外国投资企业可采用合伙公司、股份公司以及其他不与哈萨克斯坦法律相抵触的形式设立。外国投资企业的设立程序与哈萨克斯坦企业的设立程序一样。个人在哈萨克斯坦开展投资的规定与企业相同。外国投资者可以用企业经营利润、企业其他收入或企业创办者追加投资等方式来补充法定资本。哈萨克斯坦方面和外国投资者方面投入企业法定资本的财产所占的份额比例由创办人自己决定。法定资本金应存入在哈萨克斯坦登记注册的授权银行。若外国投资者是以购买哈萨克斯坦企业设立的股份公司或合伙公司的股票或份额的形式实施投资,该企业要作为外国投资企业重新登记注册。

 

并购的股份公司选定委托代表,在反垄断政策机构代表企业利益。向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关于股份公司并购的申请,以及关于并购的其他书面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低于 10 万倍的月核算基数(Monthly Calculation IndexMCI2023 1 1 日起月核算基数为 3,450 坚戈)[2],向新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兼并者所在州的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如果相关股份公司的注册资金总额高于 10 万倍的月核算基数或并购涉及外资公司,向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递交材料。作为反垄断机构对并购项目的结论,反垄断机构以书面形式向并购公司委托代表通报所作决定。

 

购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规定: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在 12个月内或一次性购买股份有限公司 5%以上有投票权股份,应在最终的交易注册后按规定的格式向该委员会以及交易的组织者(如交易延续 12 个月)提供交易的信息和本人资料。独立或与连带责任人共同购买股东人数超过 500 人的股份有限公司 30%或更高比例的股份时,应提前一个月按照规定的格式向该股份公司和委员会提交通知。

 

调节投资并购、反垄断等领域法律法规包括《投资法》《股份公司法》、国家价格和反垄断政策委员会《关于股份公司与反垄断政策机构商定合并(兼并)合同程序的规定》《关于通过有组织的证券市场出售属于国家的股份规定》《关于通报购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程序规定》、国家有价证券委员会《关于购买高比例股份的条件规定》和《反垄断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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