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涉税风险,抓紧自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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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11-22 16:22
最后更新: 2023-11-22 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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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说明
个体户涉税风险,抓紧自查!

1、建账

(1)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设立账簿,未按规定建账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并且建账时间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

(2)应当建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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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增值税

(1)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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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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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人所得税

(1)常见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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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税务检查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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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其他税费

(1)房产税
   账面房产、房屋租金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无租使用     房产未申报缴纳房产税。

(2)土地使用税
  未按土地实际面积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3)印花税
  应缴纳印花税的合同协议或凭证未按规定申报并缴纳印花税。

5. 工商年检

(1)个体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工商行政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如未按规定报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以200元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社会公示;如报告不实的,个体户年度报告被发现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其15个工作日内改征,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予以公示。

(2)报送方式: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书面方式

(3)报送内容:个体户自主决定其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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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依据

(1)《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正);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
(3)《个体工商户条例》(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
(4)《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
(5)《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
(6)《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弱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
(8)《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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