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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1-01-24 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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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后又复婚,房产和债z务是婚前的还是婚后的?

    原告蒋某(男)与被告黎某(女)于婚后育有一女。2011年两人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黎某抚养;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归黎某;共负债z务15万元二人各承担一半。离婚后将房屋变更登记到黎某名下。半年后,为女儿成长考虑,双方决定复婚,并办理了结婚登记。复婚后蒋某为缓和夫妻关系,与黎某签订协议约定原共同债z务15万元不再各担一半,而是由蒋某全部承担。几个月后,蒋某以夫妻感情为由诉至法z院,要求离婚并平均分割原共有的房屋,平均分担共同债z务15万元。本案房产与债z务如何处理?

律师讲法:

该房屋属于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之前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复婚后,之前离婚协议中已经分割的原共同财产和各自所负担的原共同债z务,已成为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和婚前债z务,并不因复婚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z务,故该房屋应当是黎某复婚前的个人财产。复婚后签订的债z务承担协议系双方出于自愿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原离婚协议中债z务承担内容的变更,该协议应为有效。

夫妻离婚时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后,争抚养权咨询,财产已由原来的共有状态转化为夫妻分别就其所分得的财产单独享有所有权。具体到本案,原房屋在离婚后已归黎某,相对于复婚时,是其个人婚前财产。《z高人z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复婚并不导致黎某的婚前财产即该处房屋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虽复婚时该房屋尚未作变更登记,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的规定,离婚协议房屋归黎某的约定,已自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时发生法律效力。即使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也不影响约定的效力。双方办理房屋变更登记虽发生在复婚期间,但此属双方履行之前离婚协议的后续行为,且蒋某与黎某一起办理该房屋变更登记,表明蒋某复婚后仍认可原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并进行实际履行。因此该房屋应属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无疑。同理,债z务也是黎某的婚前个人债z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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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时一方擅自赠送给别人的财产可以分割吗?

    咨询:我和妻子现在在法z院离婚,我们双方都同意离婚,只是对财产分割达不成一致意见。妻子2年前曾经给自己的哥哥买过一辆车,他们兄妹二平时都在开,但车是登记在她哥哥名下,钱都是她出的,我想问下我可以要求分割这辆车吗?

律师解答: 你可以另案向法z院起诉,要求你妻子的哥哥返还这两车。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如无特别约定,为夫妻共同所有。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即夫妻对共同财产,都享有平等的管理权和支配权,夫妻间不存在一方凌驾于他方的特权,任何一方违背他方意志擅自处理共有财产,他人名下房产分割咨询,都构成对他方合法权益的侵害。z高人z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的妻子买车赠送给她哥哥时,未取得你的同意,系擅自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你可以先起诉要求她哥哥返还车辆,再起诉离婚分割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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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离婚案件中哪些情况抚养权会判给女方?

孩子判归女方抚养的情况

1、男女双方的抚养条件,如工作稳定程度、收入情况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对于夫妻感情有过错,比如,有证据证明有婚z外情等,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2、男方有不良嗜好,如汹酒等恶习等。考虑到其恶习对孩子成长有不利影响,法z院一般会将孩子判归女方。

3、如果男女双方均无明显过错,各方面条件都相当,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质好一些,更有时间照顾孩子,得到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4、十周岁以上的孩子随意随母亲生活的。

5、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6、孩子虽然两周岁以上了,女方已做绝育手术,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龄与女方年龄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归女方的可能性较大。

7、孩子一直随母亲生活,如果离婚后改为随父亲生活对其生活习惯改变较大且影响其成长的,孩子判归女方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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