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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港进口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代理报关报检备案出证流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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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南沙港进口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代理报关报检备案出证流程费用

公司利用多年的进口资源以及海外客户网络专业处理品名繁多、单证不全、归类困难,商检困难的复杂产品。

专业食品原料及添加剂进口一站式服务!香港、广东口岸提货、报关、商检、仓储、配送等一条龙服务!

食品进口代理:郭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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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进出口清关、文件缮制、仓储拖车与收付汇等一系列高水准服务,综合物流方案专家,顾问专属秘书服务!

贸易模式:一般贸易、来料加工、临时进出境、过境贸易、其他途径(香港中转快件形式等);

服务口岸:深圳、上海、青岛、大连、苏州、宁波、厦门、广州、东莞、中山港口及机场等;

服务内容:国际运输、通关文件及手续、仓储配送、收付外汇、国内外采购洽谈等;


进口食品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普通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

一、进口普通预包装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可直接在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无报检资格的单位可委托持有效《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的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货物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下列资料:

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或广州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或标签备案申请资料(3份)[标签审核申请表、中文标签样张、原标签及中文翻译件、原产地证/自由销售证明原件、反映产品特定属性的证明材料、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等],必要时报检人还应提供:

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需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有规定的动植物源性食品);广州南沙港进口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代理报关报检备案出证流程费用。

3.输出国(地区)官方的卫生证明文件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检测报告原件;

4.相应的检测报告;(标签上有具体标注值的)

5.输出国(地区)所使用的农兽药、添加剂、熏蒸剂等相关资料和检验报告;

6.输出国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申请品质证书的);

7.国家质检总局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协议的,按协议规定出具的证明;

8.检验检疫机构要求的其它单证。

报检后接受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合格《卫生证书》方可销售使用。申请中文标签备案的,检验检疫合格后获得《广州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备案详情请登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张需按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预包装饮料酒标签通则)等相关国家标准要求自行制作。有关标签管理请浏览我局网站“食品检验检疫”栏目相关规定。

货物非首次进境报检时,需提供贸易合同/信用证、发票、装箱清单、缺陷产品召回承诺书、国家质检总局签发的有效《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绿证)或广州局签发的《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必要时向施检部门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二、进口已是定型包装,但不直接交付消费者食/使用的食品[如食品工业原料、使领馆自用食品、展品、样品(不含少量进口试销的食品,须提供详细证明材料)、免税店经营的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中文标签审核豁免手续。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中文标签豁免凭证、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文件(同上款)。广州南沙港进口食品原料及添加剂代理报关报检备案出证流程费用。

二、进口特殊食品,其进口商/经销商须在货物进境前,到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办理获得《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详情请登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同时办理中文标签审核备案,并获得《广州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详情请登陆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网站查询。中文标签样张按GB(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通则)要求制作。货物进境时在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报检时需提供已办理获得的《进出口特殊食品预审证明》、《广州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备案凭证》及已备案的中文标签样张、货物发票、贸易合同/信用证、装箱清单,必要时提供其它需要的资料(同上款)。对使用了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中物质(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棉花种子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为配料的食品,还需提供是否有转基因成份的申明。

三、进口食品添加剂,除按普通食品提供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收货人出具的用途申明,进口复配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香基、香精)的,生产企业还应提供复配成分目录表,按添加剂含量递减顺序列出复配成分清单,进口特定用途的食品添加剂,还应提供相关产品入境后使用的目的及其流向说明。

四、由受理报检的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签发《通关单》/《检验检疫联系证明》、《卫生证书》放行。进口商/经销商获得合格的《卫生证书》后方可销售使用该批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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